省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试论执行中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 朱燕 张媛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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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过程中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浅析 案 情 王峰与张成做钢材销售生意后因张成拖欠货款万元王峰在索要无果的情况下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张成给付货款万元和本案的诉讼费用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后查明原被告间的买卖有合同和供货发票为证张成经法院传唤无合法理由拒不到庭法院遂依法作出缺席判决判令张成一次性给付王峰货款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张成没有主动履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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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述 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物权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对维护交易安全促进财货流通便捷维护经济秩序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因此自问世以来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已经得到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民事立法的确认而关于善意取得制度能否适用于不动产学界可谓见仁见智本文从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渊源出发共分为三章对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进行了研究 1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渊源法学研究首先需要有清晰界定的概念所以在本章中首先指出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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