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综述 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物权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对维护交易安全促进财货流通便捷维护经济秩序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因此自问世以来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已经得到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民事立法的确认而关于善意取得制度能否适用于不动产学界可谓见仁见智本文从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渊源出发共分为三章对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进行了研究 1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渊源法学研究首先需要有清晰界定的概念所以在本章中首先指出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
【内容提要】善意取得制度在传统的民法体系中仅是一种法学理论新颁布的物权法则对善意取得的概念适用对象成立条件等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对善意取得制度来说物权法的规定仍不尽完善例如如何判断善意的构成方便实践操作等都是需要解决的问题因此本文在论述物权法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的同时试提出自己的观点希冀有助于民法典的立法探讨 【关键词】善意取得 物权 善意 标准 发端于日耳曼法的善意取得制度为各国民法所确认它一方面
目录一确立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必要性……………………………………………………1(一)是保护不动产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的需要……………………………………1(二)是提高交易效率和节约交易成本的需要………………………………………2(三)是满足市场交易日益发展的需要………………………………………………2二当前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存在的缺陷………………………………………………3(一)对不动产善意买受人保护不够
#
执行过程中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浅析 案 情 王峰与张成做钢材销售生意后因张成拖欠货款万元王峰在索要无果的情况下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张成给付货款万元和本案的诉讼费用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后查明原被告间的买卖有合同和供货发票为证张成经法院传唤无合法理由拒不到庭法院遂依法作出缺席判决判令张成一次性给付王峰货款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张成没有主动履行法律
省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试论执行中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 朱燕 张媛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
违法有害信息,请在下方选择原因提交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