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责任转换的重新解读早在1991年单云涛先生在《法学研究》第5期撰文《举证责任的免除举证命题的变更与举证责任的不可转换性》谈到过举证责任(证明责任)的转换问题近年很多学者论著中亦有涉及这一问题但笔者尚未检索到集中论述证明责任转换问题的文章本文在梳理前人相关论述的基础上进行分析与评论故名为重新解读胡学军(南昌大学 法学院 法律学系江西 南昌 330047)内容摘要:证明责任含义的复杂性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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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thesis submitted toXXXin partial fulfillment of the requirementfor the degree ofMaster of Engineering证明责任概念的分立论上 霍海红 引 言 19世纪末德国学者格尔查(Julius Glaser)和美国学者塞耶(Thayer)几乎同时提出了证明责任的双重含义说并逐步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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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thesis submitted toXXXin partial fulfillment of the requirementfor the degree ofMaster of Engineering浅论证明责任理论 何旺翔 应该可以说证明责任是当事人负担败诉的一种风险一种于要件事实真伪不明时当事人所负担的败诉风险其于诉讼实践上的巨大作用正是学界不断对其研究的原因所在 一浅释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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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证明责任理论 何旺翔 一浅释证明责任 何谓证明责任学界向来对此众说纷纭可以说学界关于证明责任表述的不断演变过程也正是学界对证明责任理论认识的不断深化过程 证明责任这一术语最早出现于罗马法初期长期以来人们将其解释为当事人就自己所提出的主张向法院提供证据的责任直至1883年德国诉讼法学者尤利乌斯·格尔查将证明责任区分为主观的证明责任与客观的证明责任对证明责任的认识才跨入了一个更加科学合理的
原民办代课教师补偿工作证明人责任承诺书 教师聘任时间辞退时间任教经历教龄属实我愿为其证明并承诺承担因证明信息造成的相应责任证明人(签字手印): 证明人(签字手印):证明人(签字手印):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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