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释[2009]7号 【发布日期】2009-05-14 【生效日期】2009-10-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司法解释 【文件来源】法律百科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法释[2009]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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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法释[2009]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3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五月十四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9年3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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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9年3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4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9]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3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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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重点条款导读:如何认定业主:司法解释将有商品房买卖关系,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也纳入为业主,详见第一条。如何认定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详见第二、三、四条。车位、车库问题:司法解释规定的比较原则,详见第五、六条。业主共同决定重大事项时对专有部分面积、建筑物总面积以及业主人数、总人数的比例要求:详见第九条。“住改商”问题:详见第十、十一条。业主的撤销权问题: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文号】法释[2009]8号【发布日期】2009-05-15【生效日期】2009-10-01【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8号2009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6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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