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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不含宁波)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业务自律公约》的通知各保险省级分、人保杭州市分、国寿杭州市分,各市保险行业协会:为维护借款人意外险市场的正常秩序,促进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经对各保险省级分征求意见,在浙江保监局指导下,现已制订《浙江省(不含宁波)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业务自律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自2011年3月1日起实施。现将《公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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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义借款人和实际借款人 案情简介:银行与甲企业签订了借款合同银行根据甲企业的指令将贷款直接付给实际用资人乙企业后乙企业向甲企业出具还款计划偿还了部分款项并发函给甲企业承诺上述款项系其所用发生诉讼一切损失由其承担后甲企业乙企业均未能还清贷款银行提起诉讼要求甲企业乙企业共同还款并承担连带责任甲企业辩称其并非真正用款人不应承担还款责任笔者认为:一般来讲名义借款人与银行之间形成借贷法律关系实际用资人与名
股东会决议书我于201x年xx月xx日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到股东xx人,实到股东xx人,到会股东分别是:xx,占股(xx%);xx,占股(xx%);xx,占股(xx%);xx,占股(xx%);符合《法》和本《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如下决议:同意本向xx提出人民币xx万元(大写:xx万元整)借款展期,展期期限xx个月。借款展期具体时间以《借款展期协议》约定时间为准。以上决议由到会股东签字生效。到会股东签字:(盖章)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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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律 意 见 书? 某某:贵来函咨询贵拟从社会渠道特定个人手中筹措500万元初步接洽年息为7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一事我所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回复如下:? 一关于贵下属下属子向个人借款合同的效力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贵之间借贷行为效力的批复》中规定:公民与非金融贵(以下简称贵)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
股东向借款 悬赏分:5 提问时间:2009-12-27 21:24 提问者: HYPERLINK :passport.baidubusinessaid=6un=C2EDCBABC0BC l 2 t _blank 马双兰 如果股东向借款到年末归还如果税务查账会不会有问题其他回答 共1条 会有问题的而且不仅仅是税务方面如果金额较大的话在法律方面也有风险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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