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规定【颁布单位】江苏省人民 【注】 (2000年11月7日经江苏省人民第5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行为加强集体合同管理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稳定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江西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江西省人大常委会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8号 《江西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已由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13年9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3年9月26日江西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2013年9月26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五章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法一、概述二、劳动合同的订立、内容和效力三、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四、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一、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概述(一)概念集体协商是指劳动者通过自己的组织或代表与相应的雇主、雇主组织或者其代表签订集体合同进行商谈的行为。集体合同(团体协约、团体合同),是指个别或多数雇主或雇主团体,与代表工人的团体或者由工人依照国家法令选举并授权的代表缔结的关于规定工作条件及雇佣条件的书面
附件2湖北省工资集体协商专项集体合同(参考文本)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收入分配制度规范工资支付行为使职工的工资水平与单位的经济效益相适应更好地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集体合同规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按照平等协商按劳分配和同工同酬的原则经用人单位和全体职工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二条 本合同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在约定的工资支付
【法规标题】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 【颁布单位】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2004-12-17 【失效时间】 【全文】 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 (2004年12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平等协商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一概念集体协商是指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的活动集体合同是指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协商代表确定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程序产生各自的协商代表和首席代表协商代表具体人数由双方协商确定但每方协商代表人数不得少于三人企业一方的协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2 号 《集体合同规定》已于2003年12月30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部 长 郑斯林 二○○四年一月二十日《集体合同规定》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行为依法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制定本规定
集体合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行为依法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之间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
工资集体协商合同 甲方(企业) 乙方(全体职工) 企业名称: 职工总人数: 经济类型: 职工组织形式: 法定代表人: 职工代表大会 协商首席代表:
外商投资企业集体合同 本合同由 (以下简称)与 工会(以下简称工会)签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双方签订本合同用以明确和调整双方合作共事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第二条 工会代表中方职工(以下简称职工)整体的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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