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商标的合理使用制度在中国尚未有指示性合理使用与传统的合理使用的区分相应立法也不够完善本文通过介绍和分析国外的案件希望能对我国立法的完善起到启示作用 关键词:商标指示性合理使用标准域名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1)20-0274-02 提到商标案件很多被告都会援引合理使用来辩护与国外相比中国的此类案件还相对较少且比较简单美国的案件
商标在先使用抗辩的适用本案要旨 诉争商标注册人使用诉争商标应无搭便车的恶意通常而言诉争商标注册人在引证商标申请日之后的使用不能产生实际区分的效果在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案件中当事人主张其尚未获准注册的诉争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形成稳定的市场秩序并且能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但不能证明其诉争商标在引证商标申请日前即已持续使用的不予支持案情 2007年3月23日杭州贝因美有限在第5类空气清新剂鱼
新商标法判定标准的适用 对照旧商标法的相应条款第五十二条第(一)项:未经许可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不难看出新商标法的变化在于:第一将原有的条款从内容上拆成(一)(二)两项结构更为细致第二将第(二)种情形附加了容易导致混淆的新条件那么这种变化会导致商标判定标准发生什么变化呢 新商标法中的判定标准主要体现为:第五十七条的第(一)项(未经许可在同种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和第
论评标方法的适用性——评标方法选择的依据和原则—— 一评标与评标方法评标系指对投标作出评价即对投标人投标的价值高低(优劣度)作出评定评标是对投标人投标的价值高低进行分析和判断的过程评标方法系指对投标作出评价时采用的具体方式和步骤以及涉及的评价因素目前中国招标的评标方法名目繁多五花八门但是实际上也就两种即综合评价法和最低评标价法这两种评标方法与《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款的规定相对应:综合评价法
[商标许可指南]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 注册商标所有人依法享有处分其 注册商标的权利 商标使用许可即为处分权的一种表现方式即 商标注册人可以将注册商标的使用权分离出一部分或全部许可给他人使用依照《 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 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其 注册商标必须签订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应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由许可人报送
论评标方法的适用性(评标方法选择的依据和原则)论评标方法的适用性(论点)——评标方法选择的依据和原则——一评标与评标方法评标系指对投标作出评价即对投标人投标的价值高低(优劣度)作出评定评标是对投标人投标的价值高低进行分析和判断的过程评标方法系指对投标作出评价时采用的具体方式和步骤以及涉及的评价因素目前中国招标的评标方法名目繁多五花八门但是实际上也就两种即综合评价法和最低评标价法这两种评标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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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安徽省企业信用评价指导性标准(招标投标领域适用)(一)评价指标及计算表项目评价内容考核指标考核内容计分方法权数一企业基本状况(11)人力资源(2)高管人员素质学历职称从业时间等情况经营业绩信用意识—2从业人员素质学历职称从业时间等情况信用意识经营管理(4)法人治理结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清晰程度—1管理制度建设和实施管理制度完备落实情况—1项目管理依法管理水平情况—质量管理ISO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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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DJ指标是超买超卖类指标而布林线则是支撑压力类指标 而当KDJ 指标走上80高位时采取卖出行动就较为稳妥因为当股价跌破布林线中轨后将引发布林线开口变窄此时要修复指标至少需要进行较长时间的盘整所以说无论从防范下跌风险还是从考虑持有的机会成本来看都不宜继续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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