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桔灯文库logo

下载提示:1. 本站不保证资源下载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大桔灯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

相关文档

  • .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dayview-16-2002-5-142002-5-14 10:24[关键词]森林法 中华商务网讯: (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1984年9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七号公布自1985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

  • .doc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和提供林产品的作用,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特制定本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

  • 释义:第八条.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释义:第八条   第八条 国家对森林资源实行以下保护性措施:   (一)对森林实行限额采伐鼓励植树造林封山育林扩大森林覆盖面积   (二)根据国家和地方人民有关规定对集体和个人造林育林给予经济扶持或者长期贷款   (三) 提倡木材综合利用和节约使用木材鼓励开发利用木材代用品   (四)征收育林费专门用于造林育林   (五)煤炭造纸等部门按照煤炭和木浆纸张等产品

  • 释义:第四条.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释义:第四条   第四条 森林分为以下五类:   (一)防护林:以防护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丛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牧场防护林护岸林护路林   (二)用材林: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   (三)经济林:以生产果品食用油料饮料调料工业原料和药材等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四)薪炭林:以生产燃料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 释义:第二条.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释义:第二条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培育种植采伐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法   【释义】 本条是对森林法的空间效力及调整对象的规定   一森林法的空间效力法律的空间效力也就是法律在地域上的适用范围即法律适用于哪一地域这个问题与国家的领土概念密切相关领土是指国家行使主权的空间即一个国家能够在其范围内行使主权的地球表面的特

  • 释义:第二十三条.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释义: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禁止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   禁止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   进入森林和森林边缘地区的人员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坏为林业服务的标志   【释义】 本条是关于制止人为破坏森林资源和擅自移动损坏林业服务标志的行为的规定   一关于制止人为破坏森林资源和擅自移动损坏林业服务标志的行为的必要性所谓人为破坏森林资源

  • 释义:第三十九条.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释义: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 (2009修正)(英文对照版).docx

    发文机关Promulgator::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The Standingmittee of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发布日期Date of Issue::2009082720090827生效日期Effective Date::2009082720090827时效性Effectiveness::现行有效Curre

  • -.doc

    #

  • -.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  第二条 【调整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第三条 【平等原则】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第四条 【自愿、

违规举报

违法有害信息,请在下方选择原因提交举报


客服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