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第1单元破产程序的启动考点3破产受理的效力(★★★)(八)基于债务人财产的诉讼(主观题必背)1什么是基于债务人财产的诉讼?(P294)(1)主张次债务人代替债务人直接向其偿还债务的;(2)主张债务人的出资人、发起人和负有监督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等直接向其承担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责任的;(3)以债务人的股东与债务人法人
8 第四节债务人财产五、抵销权(3级)(2007年案例分析题,2009年单选题,2012年案例分析题,2013年案例分析题,2015年案例分析题)1基本概念抵销权指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无论是否已到清偿期限、标的是否相同,均可用该债权抵销其对债务人所负债务的权利。2行使主体(债权人)破产法上的抵销权只能由债权人向“管理人”提出行使,管理人(或债务人)不得主动主张债务抵销,但抵销
第十三单元重整程序与和解制度【考点1】重整申请(P321)(2013年案例分析题)1“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2“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其他债权人”也可以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解释1】提出破产清算与和解申请,以债务人
第十一单元有财产担保的债权【考点1】别除权(P329)(2004年多选题、2008年多选题)【解释1】别除权是指对破产企业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其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不受破产清算与和解程序的限制,但在重整程序中受到限制。因此,对破产企业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通过“和解协议和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不享有表决权。【解释2】别除权涉及
第2单元债务人财产的确定考点5一般取回权(权利人的取回权)(★★★)(P305)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企业破产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主观题必背)2能否取回原物?(1)重整期间的限制债务人重整期间,权利人要求取回债务人合法占有的权利人的财产,不符合双方事先约定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因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债务人违反
第十三单元重整程序与和解制度【考点7】和解制度(P327)(2009年多选题)1和解申请在发生破产原因时,债务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2和解协议的通过(1)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2)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
第九节破产清算程序一、别除权(3级)(2007年案例分析题,2008年多选题,2013年案例分析题,2015年案例分析题)1基本概念别除权是指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此项权利即是破产法理论上的别除权。2具体情形分析(1)破产人以自己财产为自己提供担保构成别除权①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②未能完全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③别除权人放弃
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2014年2015年2016年A卷B卷A卷B卷A卷B卷单项选择题1题1分1题1分1题1分1题1分1题1分1题1分多项选择题1题15分1题15分----案例分析题1大题10分1大题10分1大题10分1大题10分1大题10分1大题10分合计125分125分11分11分11分
第2单元债务人财产的确定考点4破产撤销权(★★★)(一)破产撤销权积极减少债务人财产1时间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法定的积极减少债务人财产的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主观题必背)2积极减少债务人财产的行为(1)种类(主观题必背)①无偿转让财产的;②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条件)进行交易的(不论受让人是否善意);③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④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⑤
第七单元破产抵销权【考点3】破产抵销权的特殊规定(P309)1担保权人的抵销《企业破产法》第40条所列不得抵销情形的债权人,主张以其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与债务人对其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抵销,债务人的管理人以其抵销存在《企业破产法》第40条规定的情形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用以抵销的债权大于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财产价值的除外。2危机期间的抵销破产申请受理前6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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