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已经2006年11月15日省人民第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保健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安徽省人民令 第195号 省长 王金山 二○○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第二条本规
河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冀政[2007]34号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城镇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辖区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参加生育保险为职工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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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 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保健需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和参加 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事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第三条 建立生育保险基金对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职工提供经济补偿逐步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第四条 生育保险按照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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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基本的经济补偿和必要的医疗保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所属的全部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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