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单元债务人财产的确定本单元考点清单考点名称考点地位债务人财产界定的基本规则★★★债务人财产的收回★★★破产无效行为★破产取回权一般取回权(权利人的取回权)★★★出卖人的取回权★★★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合同★★☆破产抵销权★★★考点1债务人财产界定的基本规则(★★★)(P300)1界定时点债务人财产包括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
第四单元债务人财产的一般规定【考点1】债务人财产的范围(P300)债务人财产包括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2008年多选题)1债务人财产的概念【解释1】债务人财产在破产宣告后称为破产财产,破产宣告之前称之为债务人财产。确定债务人财产范围的界定时点是破产申请受理之时,而非破产宣告之时。【解释2】债务人财产不仅包括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
第十三单元重整程序与和解制度【考点1】重整申请(P321)(2013年案例分析题)1“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2“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其他债权人”也可以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解释1】提出破产清算与和解申请,以债务人
第十一单元有财产担保的债权【考点1】别除权(P329)(2004年多选题、2008年多选题)【解释1】别除权是指对破产企业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其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不受破产清算与和解程序的限制,但在重整程序中受到限制。因此,对破产企业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通过“和解协议和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不享有表决权。【解释2】别除权涉及
第2单元债务人财产的确定考点5一般取回权(权利人的取回权)(★★★)(P305)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企业破产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主观题必背)2能否取回原物?(1)重整期间的限制债务人重整期间,权利人要求取回债务人合法占有的权利人的财产,不符合双方事先约定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因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债务人违反
第十三单元重整程序与和解制度【考点7】和解制度(P327)(2009年多选题)1和解申请在发生破产原因时,债务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2和解协议的通过(1)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2)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
第九节破产清算程序一、别除权(3级)(2007年案例分析题,2008年多选题,2013年案例分析题,2015年案例分析题)1基本概念别除权是指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此项权利即是破产法理论上的别除权。2具体情形分析(1)破产人以自己财产为自己提供担保构成别除权①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②未能完全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③别除权人放弃
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2014年2015年2016年A卷B卷A卷B卷A卷B卷单项选择题1题1分1题1分1题1分1题1分1题1分1题1分多项选择题1题15分1题15分----案例分析题1大题10分1大题10分1大题10分1大题10分1大题10分1大题10分合计125分125分11分11分11分
第2单元债务人财产的确定考点4破产撤销权(★★★)(一)破产撤销权积极减少债务人财产1时间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法定的积极减少债务人财产的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主观题必背)2积极减少债务人财产的行为(1)种类(主观题必背)①无偿转让财产的;②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条件)进行交易的(不论受让人是否善意);③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④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⑤
第七单元破产抵销权【考点3】破产抵销权的特殊规定(P309)1担保权人的抵销《企业破产法》第40条所列不得抵销情形的债权人,主张以其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与债务人对其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抵销,债务人的管理人以其抵销存在《企业破产法》第40条规定的情形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用以抵销的债权大于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财产价值的除外。2危机期间的抵销破产申请受理前6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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