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与《担保法》及《担保法司法解释》的简要对比天津长丰律师事务所 武志国整理按照《物权法》关于担保物权的条文逐条说明:第四编 担 保 物 权第十五章 一 般 规 定第一百七十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一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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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与《担保法》的立法冲突及适用在2007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担保物权被列为单独一编并做出了许多新的规定其中很多规定与《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存在冲突属于对《担保法》的修正按照《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也就是说在存在立法冲突的情况下《物权法》优先适用于《担保法》从而在原则上解决了法律适用上的难题通过比较《物权法》在以下几个方面对《担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o 物权法 物权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其中有关 o 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的制度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o 担保法 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基础上作了补充修改和完善这就使物权法与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发生一定的重叠甚至冲突那么物权法施行后担保法与物权法如何适用在发生不一致时如何处理《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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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对担保法的吸收和修改(转)(2008-05-04 14:51:11)标签: 物权法担保法抵押治权担保文化 物权法对担保法的吸收和修改砚堂状-转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就担保物权专设一编予以规制该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也就是说物权法施行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将继续有效在法律适用上要适用担保法物权法两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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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0年9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2月13日起施行 2000年12月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3次会议通过 法释〔
担保法 1.担保的基本概念担保的概念目的 目的: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担保的方式: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物权担保的方式:抵押质押留置 2.质押 (1)质押的概念和特征质押的概念:是指债权人因担保其债权而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以标的物的价值优先其他债权人受偿的一种担保物权(交付并由债权人占有质物)特征: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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