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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 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后有关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643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大连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公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1年第2号)自2011年12月1日起在你地区进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为使试点工作顺利进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出口退税申报审核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2000〕165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0-12-22 字体: 【大】 【中】 【小】 注释:条款失效 第七条失效政策执行期限已过 第八条失效参
附件1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暂行办法 总则 为进一步完善货物贸易进口付汇(以下简称进口付汇)管理推进贸易便利化促进涉外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依法对进口付汇的真实性与合规性进行监督管理 进口付汇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行外汇局对辖内进口单位和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进行监管 国家对货物贸易项下国际支付不予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浙国税进[2000]37号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不含宁波): 为加强出口退税管理严防骗税根据全国进出口税收工作会议精神和局长指示经全省市地进出口税收工作会议讨论现就有关政策业务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报关离境时间出口货物的报关离境时间应以出口货物报关单海关签发放行的时间为准各出口企业请按此要求办理函调退税申报及出口货物退(免)税年度清算
国家税务总局急 件国税函〔2011〕64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后有关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大连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公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1年第2号)自2011年12月1日起在你地区进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为使试点工作顺利进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远期收汇出口货物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规范出口企业出口货物远期收汇的退(免)税管理经研究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远期收汇申报出口退(免)税实行备案证明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出口企业报关出口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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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国税发〔2003〕1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针对各地反映出口退税政策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经研究通知如下:一免抵退税办法中视同内销征税的货物按以下公式计提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视同内销征税货物的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增值税征税税率上述视同内销征税货物出口企业已按规定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
外汇核销流程图:前提:1取得工商营业执照2取得组织机构代码证书3取得进出口经营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 4取得海关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一进口:付汇核销取得进口报关单是对外付汇是否在名录领取回执申办名录否办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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