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條款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5年4月11日金管保二字第09502037070號函核准第一章 共同條款第一條:保險契約之構成與解釋本保險契約所載之條款及其他附加條款批單或批註及與本保險契約有關之文件均為本保險契約之構成部分本保險契約之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之解釋為原則第二條:承保範圍類別本保險契約之承保範圍經雙方當事人同意約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林木火灾保险附加洪涝保险条款第一条 投保人只有在投保了《林木火灾保险》(以下简称为主险)后方可投保《附加洪涝保险》(以下简称为附加险)第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暴雨引发山洪内涝以及江河湖水泛滥导致保险林木死亡所造成的直接损失或依指定损失鉴定人员的意见如不采取施救措施则将导致树木死亡或使其生长受到严重损害保险人在本附加险保险金额内负责赔偿第三条 本附加险保险金额在主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林木火灾保险条款保险标的第一条 凡生长和管理正常的人工林天然林(以下简称为保险林木)均可列入保险标的范围投保人应将其符合条件的林木全部投保但对同一地域的林木拥有不同保险利益的人不得为同一地域的林木重复投保保险责任第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 火灾直接造成的保险林木烧伤炭化或死亡(二) 因火灾施救造成的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火灾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 凡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均可作为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场所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时,因该场所内发生火灾、爆炸造成第三者人身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火灾责任保险附加雇员人身损害责任保险条款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且投保人已支付相应附加保险费,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场所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时,因该场所内发生火灾、爆炸造成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的伤残或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包括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本保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财产基本险条款(2009版)总则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保险标的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可作为保险标的:(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第三条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火灾责任保险附加第三者财产损失责任保险条款保险责任第一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场所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时,因该场所内发生火灾、爆炸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第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
公共营业场所火灾责任险条款太保深圳 l 11 总则 l 22 保险责任 l 33 责任免除 l 44 赔偿处理 l 55 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义务 l 66 其他事项总则 第一条 凡领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有固定营业地点的公共营业场所均可投保本 保险 l 00 ↑Top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 保险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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