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北京高院(2007)高执字第65号执行案看《最高院关于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7)高执字第65号执行案案情概要如下:(1)案件主要涉及以下三方:申请人被执行人和第三人(2)被执行人是某烂尾工程的建设方第三人决定购买涉案工程双方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第三人购房价款一部分支付直接给被执行人债权银行债权银行解除在在建工程上的抵押一部分价款由第三人直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已于2004年10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四年十一月四日 为了进一步规范民事执行中
黄松有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答记者问为了进一步规范执行程序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0次会议讨论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查封规定》)值此司法解释公布之际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就司法解释的有关问题接受了本报记者的采访 一司法解释出台的背景 问:请您介绍一下最
#
关于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若干问题的规定(2)?第十五条(查封扣押冻结笔录) 查封扣押冻结时执行员或者书记员应当制作查封扣押冻结笔录查封扣押冻结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查封扣押冻结开始及完成的时间 (2)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所在地种类及其他应当记明之事项 (3)查封扣押物的保管人 (4)查封扣押物的保管方法 查封扣押冻结人员及保管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笔录上签名如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
#
#
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2007为确保及时高效公正办理执行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后7日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已于2004年10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四年十一月四日 为了进一步规范民事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HYPERLINK htt
#
违法有害信息,请在下方选择原因提交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