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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98學年度公私立幼稚園收費標準應行注意事項一公立幼稚園(含南海實驗幼稚園育航幼稚園國小附設幼稚園啟聰學校啟明學校文山特殊教育學校)所收學費應列入年度基金來源其餘各項費用由各校代收代辦二公私立幼稚園園生因故入(離)園者收退費規定如下: (一)收費部分學期中入園幼生入園時間未逾學期13者(公立幼稚園第1學期為10月17日以前第2學期為4月2日以前私立幼稚園開學時間以各園開學時間為準)其學費應繳納
教育部補助辦理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原則修正規定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積極推動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瞭解個別學生提供發展性介入性及矯正性之輔導協助學生成長與適應社會特訂定本原則補助對象:直轄市縣(市)公私立大專校院依法立案之社會團體或財團法人(以下簡稱民間團體)補助原則:(一)部分補助為原則:對直轄市最高補助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十對縣(市)最高補助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九十對民間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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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補助辦理環境教育推廣活動處理原則 中華民國92年3月11日台環字第0920023773號令發布中華民國94年5月10日台環字第0940036682C號令修正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台環字第0960204661C號令修正中華民國97年12月12日台環字第0970225151C號令修正中華民國98年12月23日台環字第0980212738C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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