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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2年度原告赵东华购买被告XX县嘉和置业有限位于XX县嵩山路北侧房屋中第5号楼3单元601号房屋价款为299325元合同签订当日交首付款119325元约定交房日期为2013年3月1日前逾期则由被告按日支付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2012年7月28日原告按约付清余款180000元涉案商品房所在第5号楼于2013年6月7日完成竣工验收备案2014年3月2日XX县嘉和置业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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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房预售合同甲方(出卖人): 乙方(买受人):出卖人取得坐落于华亭县安口镇东大街原五金旧址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商品房项目景园小区商业住宅楼两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卖人和买受人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商品房预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订购房号乙方订购位于华亭县
置业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李莹 【案情简介】 原告:王春梅 被告:重庆市永川区华创新天地置业有限(以下简称华创置业) 第三人:重庆华创物业管理有限(以下简称华创物管) 2005年12月15日原告与华创置业签订《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其开发的永川区人民西路8号附17号第1幢第1层8-17(B1-66)门面的相关事宜包括原告2005年12月15日付款232888元其余房
商品房预售合同卖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买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上述房屋的预售预购事项订立本合同预售房屋售价为每建筑平方米人民币________元价款合计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仟________佰________拾________万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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