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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与租赁权的冲突与协调孙鹏 西南政法大学 副教授 王勤劳 西南政法大学 讲师 作为把握物之交换价值的担保物权抵押权完全可能与把握物的使用价值的租赁权并存于同一物上同一物上并存抵押权和租赁权包括两种情形即租赁权先于抵押权设立和抵押权先于租赁权设立无论哪一种情形只要在抵押权实行时租赁权仍然存在就可能发生租赁权与抵押权的冲突各国法律基本上都以权利设立之先后确定权利效力之优劣:若租赁权设立在先则
抵押权与租赁权冲突问题研究万菊英 陈美 张海勇 当今社会经济生活得到空前发展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得到不断提高然时至今日房产对人们而言仍属于稀缺资源因此通过何种手段或方式使房产物尽其用以实现其最大利用价值是人们之焦点基于此同一房产在存在数人不同的权利成为必然而共存权利的冲突也就在所难免同一房产债权与物权并存通过物权的优先力可以解决冲突物权与物权并存在通过权利成立的前后时间解决冲突唯物权与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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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与抵押的冲突汪 洋 尽管调控政策下银行贷款条件一再严苛但贷款买房依然是购房者的主要方式因此在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等环节中所有权人常会因为没有处理好房屋的抵押和租赁的双重法律关系而产生法律纠纷 我国是根据抵押权设定和租赁关系建立的先后来处理房屋抵押与租赁关系的简而言之就是设立在先的权利可对抗设立较后的 首先先租赁后抵押的先建立的租赁权可以对抗后设立的抵押权《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租赁物
抵押权定义抵押权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权利抵押权的保全:在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的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的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有权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抵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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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中所有权保留的权利冲突与协调 朱学军 买卖合同中的所有权保留是指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虽先占有使用标的物但在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特定条件(通常是价金的一部或全部清偿)成就之前出卖人仍保留标的物的所有权条件成就后标的物的所有权移转于买受人《合同法》第13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这首次以立法形式明确确立了买卖合同中的所有权保留制
论抵押权的性质赵秀梅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 副教授 关键词: 物权抵押权债权 内容提要: 关于抵押权的性质在法学界存在很多争论传统的民法理论认为抵押权是担保物权但根据我国现行立法的规定来看抵押权不是典型的担保物权而是具有债权的某些特征因为抵押权没有所有权那样最终的支配力也没有用益物权那样的现实支配力此外抵押权也不具有优先受偿和物权请求权的效力根据传统的物权和债权的分类标准已经很难对其定位因为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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