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本) (1996年10月16日徐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制定 1996年12月13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4年7月16日徐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徐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决定》
法邦网法律法规, 1949年至今50万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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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篇法规中“第22条、第33条有关‘砍伐古树名木批准’的规定”已被《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停止执行北京市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5月27日 实施日期:2004年5月27日)停止执行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 (1990年4月21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4月16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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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全省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省人民定期将监测预报情况予以公告县级以上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淮南市城市绿化条例(2010年修正本) (2001年8月30日淮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1年11月22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2010年6月30日淮
包头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1995年9月15日包头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1996年4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促进绿化事业发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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