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內政部台內移字第0970995393號令修正發布並自發布日起施行本辦法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九條第九項規定訂定之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本辦法所稱公務員指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之人員 本辦法所稱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公務員及警監三階以上警察人員指所任職務之職務列等或職務等級跨列簡任或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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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注意事項在大陸地區活動期間首重人身安全之維護外出參訪旅遊宜結伴同行不宜單獨前往陌生或出入分子複雜場所並避免接受不當饋贈招待或涉足不當場所為確保自身健康及安全非必要不宜前往大陸重大疫病地區以防感染疫病相關資訊請查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網站( HYPERLINK )在大陸地區活動期間應秉持對等尊嚴原則進行交流以非公務事由申請進入大陸地區不得涉及公務相關活動請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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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大陆地区人民申请进入台湾地区面谈管理办法【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2004-03-01【正 文】大陆地区人民申请进入台湾地区面谈管理办法 第 1 条 本办法依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 (以下简称本条例) 第十条之一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办法之主管机关为内政部 第 3 条 内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 (以下简称境管局) 受理大陆地区人民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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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领赴台湾地区旅游(以下简称赴台旅游)领队证的人员(以下简称领队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爱祖国遵纪守法掌握对台政策 (二)已与经指定经营赴台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以下简称组团社)签订了正式劳动合同 (三)已取得导游证 第三条 大陆居民赴台旅游领队证(以下简称领队证)由组团社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国家统一前为确保台湾地区安全与民众福祉规范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之往来并处理衍生之法律事件特制定本条例本条例未规定者适用其他有关法令之规定 第二条 本条例用词定义如下: (一)台湾地区 指台湾澎湖金门马祖及统治所及之其他地区 (二)大陆地区 指台湾地区以外之中华民国领土 (三)台湾地区人民 指在台湾地区设有户籍之人民 (四)大陆地区人民 指在大陆地区设有户籍或
大陆地区人民来台从事观光活动许可办法中华民国90年12月10日内政部 (90) 台内警字第9088021号令交通部 (90) 交路发字第 00091 号令会衔订定发布全文 31 条中华民国90月12月11日内政部 (90) 台内警字第 9088027 号令发布自90年12月20日施行中华民国91年5月8日内政部 (91) 台内警95字第 0910078041 号令交通部 (91) 交路发字第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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