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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台湾当局[1992-07-31](民国八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总统令制定公布)?第一章? ?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及适用范围)?国家统一前为确保台湾地区安全与民众福祉规范台湾地区与大陆人民之往来并处理衍生之法律事件特制定本条例本条例未规定者适用其他有关法令之规定第二条(用词定义)?本条例用词定义如下:?一台湾地区 指台湾澎湖金门马祖及统治权所及之其他地区?二大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国家统一前为确保台湾地区安全与民众福祉规范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之往来并处理衍生之法律事件特制定本条例本条例未规定者适用其他有关法令之规定 第二条 本条例用词定义如下: (一)台湾地区 指台湾澎湖金门马祖及统治所及之其他地区 (二)大陆地区 指台湾地区以外之中华民国领土 (三)台湾地区人民 指在台湾地区设有户籍之人民 (四)大陆地区人民 指在大陆地区设有户籍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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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大陆地区人民申请进入台湾地区面谈管理办法【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2004-03-01【正 文】大陆地区人民申请进入台湾地区面谈管理办法 第 1 条 本办法依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 (以下简称本条例) 第十条之一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办法之主管机关为内政部 第 3 条 内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 (以下简称境管局) 受理大陆地区人民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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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大陆地区人民在台湾地区依亲居留长期
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內政部台內移字第0970995393號令修正發布並自發布日起施行本辦法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九條第九項規定訂定之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本辦法所稱公務員指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之人員 本辦法所稱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公務員及警監三階以上警察人員指所任職務之職務列等或職務等級跨列簡任或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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