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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一条?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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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释义(七)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法条诠解] 本条是关于婚姻禁止条件的规定 本条是对1980年《婚姻法》第六条的修改 1.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间结婚 禁止一定范围的亲属结婚源于原始社会的婚姻禁忌在进入个体婚后人类有意识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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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释三一婚后财产如何分割1婚后父母赠房登记在其子女名下的属该子女个人财产案例小周结婚5年后父母给他买了一套房子产权证上写的是小周的名字那么他的妻子小吕对这套房子有份吗《解释(三)》原文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18条第(3)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
第一条 【条文主旨】婚姻登记瑕疵的处理 【法条表述】当事人因婚姻登记中的瑕疵问题起诉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经审查不属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无效婚姻情形的应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出行政诉讼 第二条 【条文主旨】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法条表述】男方以同居期间的财产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不受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的限制 第三条 【条文主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否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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