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智豪刑事律师网 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量刑标准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量刑标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定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量刑标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相关刑法条文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论文: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文摘要】全国人大常委会在1988年颁布的《关于惩治贪污罪受贿罪的补充规定》中首次规定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1997年刑罚所吸收并被纳入了贪污受贿罪一章而新近的刑法修正案(七)也对其罪状描述作了修改其最高法定刑也提至十年自从其被创设以来关于本罪的争议就一直未停止从立法价值构成要件共同犯罪到证明责任等一系列问题都存在争议其争议内容之广泛争议程度之激烈在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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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建设的不断深入反腐败工作出现许多新特点特别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有增长趋势这就要求我们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结合当前反腐败工作中发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正确理解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概念特征以及认定此罪应注意的问题提出立法完善方法以便更好地打击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概念及特征《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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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特征……………………………………………………………1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1(二)本罪客观方面的表现及其特征……………………………………………2(三)本罪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2(四)本罪主观方面………………………………………………………………2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缺陷………………………
目录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特征……………………………………………………………1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1(二)本罪客观方面的表现及其特征……………………………………………2(三)本罪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2(四)本罪主观方面………………………………………………………………2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缺陷………………………
试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认定 随着近年来我国经济建设的纵深发展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受贿现象以令人担忧的速度蔓延开来且愈演愈烈已成为我国经济建设的黑洞如果不能很好地对其加以遏制经济基础被腐蚀松散就有可能会导致上层建筑的动摇为此在1997年修订刑法时立法全面加强了对贪污腐败的惩治力度并且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纳入贪污贿赂罪一章中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目的是司法救济是为了补救国家工作人员以非法手段获取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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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四川农信社考试: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而本人又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1.构成要件(1)本罪的客体: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特殊主体即只能由国家工作人员构成(4)本罪的主观方面:直接故意2.刑罚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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