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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个体工商户条例1关于条例的名称保留条例名称中的城乡暂行字样已无必要为了进一步突出发展扶持了理念更加突出这部行政法规作为个体工商户主体法的法律地位不在条例名称中使用管理字样最终定名为《个体工商户条例》这里有两个问题一是登记管辖尚需作细化安排同时还存在委托登记的规范问题二是关于一人多照的问题对目前存在的一人多照的问题基本的态度是不鼓励但也不强制一人只能办一个执照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
人独资企业注销后如何确定赔偿主体 【案情简介】 高某自1972年进入徐州某厂工作1999年某厂法定代表人贾某与贾汪区发改委签订改制协议某厂资产及债务由原法定代表人贾某买断该企业由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变更为个人独资非法人企业2007年11月30日该企业与所有职工达成协议工龄买断劳动关系终止企业按照工作年限给予职工经济补偿双方终止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终止后高某继续留在某厂工作未签订劳动合同2008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 56 号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2011年9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6号公布)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规范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行为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有经营能力的公民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条 个体工商户的开业变更和注销登记应当依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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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消防条例(1995年12月17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11月14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吉林省消防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01年12月1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吉林省消防条例〉的决定》修正 根据2004年6月18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吉林省人
《吉林省信访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信访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监督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密切国家机关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信访人通过书信电报或者面谈等方式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提出控告或者检举为维护自身的权益
吉林省信访条例1992年9月14日吉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12月19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 〈吉林省信访条例〉的决定》修正 2001年12月1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加强信访工作密切国家机关与人民群众的联系维护社会稳定根据《
吉林省消防条例(1995年12月17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11月14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吉林省消防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01年12月1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吉林省消防条例〉的决定》修正 根据2004年6月18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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