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市规划条例法规出处: 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9号)颁布时间: 2001年9月29日共有216位读者阅读过此文 内容: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合理利用土地和空间资源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充分发挥城市整体功能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土地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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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 (1991年6月8日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0年1月17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改)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并保障其顺利实施实现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省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以及在城市规划区进行建设
吉林省消防条例(1995年12月17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11月14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吉林省消防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01年12月1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吉林省消防条例〉的决定》修正 根据2004年6月18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吉林省人
《吉林省信访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信访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监督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密切国家机关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信访人通过书信电报或者面谈等方式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提出控告或者检举为维护自身的权益
吉林省信访条例1992年9月14日吉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12月19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 〈吉林省信访条例〉的决定》修正 2001年12月1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加强信访工作密切国家机关与人民群众的联系维护社会稳定根据《
吉林省消防条例(1995年12月17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11月14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吉林省消防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01年12月1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吉林省消防条例〉的决定》修正 根据2004年6月18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吉林
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的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03年11月1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2月1 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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