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抢劫是否属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2006年2月15日人民法院报《理论与实践周刊》B4版刊登了《在旅客列车厕所中抢劫是否属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一文提供案情为:2004年6月16日李某乘坐旅客列车期间与斜对面座位的旅客许某(女19岁)搭话后相识23时30分许许某去厕所李某尾随趁她从厕所开门出来之机将她堵在厕所内并把门反锁欲与她发生性关系遭到反对后李某对许某进行言语威胁和打耳光强行与她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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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全省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省人民定期将监测预报情况予以公告县级以上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进入超市抢劫是否构成入户抢劫 [案情] 2008年3月28日3时许被告人楚某伙同于某高某预谋盗窃后来到某市一超市准备实施盗窃楚某一人先从超市后窗户进入超市被居住在超市内的业主刘某发现楚某用随身携带的尖刀威胁刘某双方
论抢夺行为转化为抢劫犯罪摘要:抢夺行为转化为抢劫犯罪不能简单等同于抢劫罪其刑事责任起点应为16周岁其数额凶器处罚也应充分体现出一定的特殊性对此作出具体确认有利于维持抢夺罪——准抢劫罪——抢劫罪三者之间的平衡关键词:犯罪抢夺行为抢劫犯罪转化认定抢夺行为转化而构成的抢劫罪又可称为准抢劫罪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9条和第267条第二款的规定抢夺行为转化为抢劫犯罪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犯抢夺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成立突发事件小组组长:副组长:组员:下设:通讯联络组: 王建林李满新赵国峰抢险抢修组:丁海涛王忠盛医疗救护组:赵杰白雪疏散调节组:施林平黎风事故调查组: 应急组织的分工组长:副组长:评估事件的规模和发展事态建立应急步骤通讯联络组:抢险抢修组:医疗救护组:疏散调节组:事故调查作组:员工出差遭遇抢劫盗窃凶杀绑架等刑事案件应急处理预案为了使内的员工在发生各种突发事件时能
抢劫罪一犯罪主体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凡年满14周岁并且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该罪的主体二犯罪客体1本罪侵犯的双重客体即不仅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同时也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2该罪的既遂与未遂的认定只要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之一的均应认定为既遂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属抢劫未遂3为个人使用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取得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产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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