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劳动厅财政厅总工会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通知 桂政劳险字[1995]23号?各地市县劳动局财政局各地区工会办事处各市县总工会区直各单位: 根据《劳动法》第九章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现对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调整通知如下: 一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由企业发给主办丧事的单位或死者亲属本市县上一年度企业职工4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作为丧葬补助费职工在火葬区域内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通知自治区劳动厅财政厅总工会 桂政劳险字[1995]23号各地市县劳动局财政局各地区工会办事处各市县总工会区直各单位:根据《劳动法》第九章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现对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调整通知如下:一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由企业发给主办丧事的单位或死者亲属本市县上一年度企业职工4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作为丧葬补助费职工在火葬区域内死亡的应实行火葬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公死亡后有关待遇的通知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总工会:随着企业改革的深入和经济的发展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的丧葬补助费和遗属生活救济费普遍反映偏低要求作适当调整 经研究决定对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的有关待遇予以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死亡待遇: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按下列标准发给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1丧葬补助费:企业职工因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公死亡后有关待遇的通知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总工会:随着企业改革的深入和经济的发展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的丧葬补助费和遗属生活救济费普遍反映偏低要求作适当调整 经研究决定对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的有关待遇予以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死亡待遇: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按下列标准发给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1丧葬补助费:企业职工因
企业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死亡后其遗属可以享受什么待遇(来源于云南力源咨询网)答:凡在云南省行政辖区内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军工企业三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在职职工死亡后其遗属可享受以下待遇:(1)丧葬补助费其标准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为死者本人生前一年月平均工资的3个月(2)一次性抚恤费其计发标准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为死者本人生前一年月平均工资的11个月(3)一是根据劳动和社会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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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公死亡待遇等问题的通知【豫劳社养老〔2007〕36号】 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遗属津贴制度现就调整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下同)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问题通知如下: 一丧葬补助费 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职工死亡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3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退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
关于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对象的批复 粤劳薪[1997]233号惠州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是否按供养关系给予的请示》(惠市劳薪[1997]7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粤劳薪〔1997〕115号)第十条规定的死亡抚恤待遇标准是在国家《劳动保险条例》规定标准的基础上调整提高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总工会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和遗属救济待遇标准的通知文号: 闽劳社[2000]477号 颁布时间: 2000-12-20 执行时间: 2000年12月20日 闽劳社[2000]477号各设区的市劳动局财政局总工会省直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深化企业的职工保险福利制度改革切实保障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的基本生活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现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及供养直系亲属待遇的通知苏劳社险[2001]21号 各市劳动(社保)局原行业统筹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及供养直系亲属待遇明确如下:一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以及原退职工或按省第139号令领取定期生活费的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按省厅苏劳险[2000]12号文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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