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 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391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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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 (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修正)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条文中黑体部分为修改内容)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释义:第五条 第五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释义】本条是关于对违反法律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的规定 一按照本法第一条关于本法立法目的的规定制定专利法对发明创造给予专利保护的目的是为了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创新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和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符合社会主
第三章 受 理1.受理地点专利局的受理部门包括专利局受理处和专利局各代办处专利局受理处负责受理专利申请及其他有关文件代办处按照相关规定受理专利申请及其他有关文件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受理与复审和无效宣告请求有关的文件专利局受理处和代办处应当开设受理窗口未经过受理登记的文件不得进入审批程序专利局受理处和代办处的地址由专利局以公告形式公布邮寄或者直接交给专利局的任何个人或者非受理部门的申请文件和其他有关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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