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我省第一审知识产权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纠纷案件区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等事项的通知(粤高法发[2008]28号2008年8月31日)为进一步提高全省法院知识产权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审判的质量和效率便利当事人诉讼现结合我省的具体情况对我省第一审知识产权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纠纷案件的区域管辖级别管辖和指定管辖事项作如下调整:一广州深圳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除本
【法规标题】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试行第一审民商事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通知 【发布部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粤高法发[2012]41号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法规类别】司法 【唯一标志】17481667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试行第一审民商事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通知(粤高法发〔2012〕41号)全省
关于指定杭州市西湖区等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通知 ??发表日期:2009年7月23日? ? ??? 共浏览1035 次浙高法〔2009〕247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杭州市西湖区等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通知本省各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指定杭州市西湖区等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批复》[(2009)民四他字第10号]的要求我院指定杭州市西湖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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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涉外民商事管辖权制度初探 日本在1993-2003年间是中国最大的贸易伙伴2004年和2005年分别是中国第二和第三大贸易伙伴中国成为日本第二大贸易对象国和第二大出口市场日本对华投资协议金额居国外对华投资第二位中日邦交正常化以后双方也建立起间科技合作关系并于1980年5月签署《中日科技合作协定》此后两国的科技交流与合作发展迅速规模不断扩大1979年12月6日中日两国签署《中日文化交
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
2004 年第 3 期
(2008年10月14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054次会议通过)浙高法〔2008〕361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民事和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的通知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宁波海事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民事和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已于2008年10月14日由本院审判委员会第2054次会议讨论通过并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现予以印发自2009年1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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