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事件處理法 (與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月二十九日公布 第一章 總 則第 一 條 為保障少年健全之自我成長調整其成長環境並矯治其性格特制定本法 第一條之一 少年保護事件及少年刑事案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 第 二 條 本法稱少年者謂十二歲以上十八歲未滿之人 第 三 條 左列事件由少年法院依本法處理之︰ 一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 二少年有左列情形
107年11月更新性別平等教育法相關函示目錄編號日期字號內 容193年6月29日院臺教字第0930030325號函函送制定性別平等教育法條文一份293年7月22日台訓(三)字第0930087101A-D號函函送奉 總統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華總一義字第0九三00一一七六一一號令公布之「性別平等教育法」條文乙份(附件一)惠請轉頒所屬高中職學校知悉393年8月20日台訓(三)字第09301049
教育部處理性別平等教育法申復案件作業要點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處理本部主管性平法申復案件特訂定本要點 申復人對本部依性平法第三十一第三項規定處理之結果有不服者依性平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本部提出申復申復以一次為限 申復人以口頭方式申復者應告知申復人以書面方式為之俾本部受理錄
更新:20061227 編輯著作權者: t _blank黃婉玲 法 规 名 称少 年 事 件 处 理 法【制定修正日期】民国 94 年 4 月 29 日【公布施行日期】民国 94 年 5 月 18 日 ..刑訴實務裁判全文彙編 l a10b10 相关裁判>>【法规沿革】1.中华民国五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总统制定公布全文80条2.中华民国五十六年八月一日总统修正公布第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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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少年事件处理法 第 1 条 为保障少年健全之自我成长调整其成长环境并矫治其性格特制定本法 第 2 条 本法称少年者谓十二岁以上十八岁未满之人 第 3 条 左列事件由少年法院依本法处理之∶ 一少年有触犯刑罚法律之行为者 二少年有左列情形之一依其性格及环境而有触犯刑罚法律之虞者∶ (一) 经常与有犯罪习性之
99年教職員工職能訓練
【法规名称】?少年事件处理法施行细则【颁布部门】?【颁布时间】?2001-06-29【效力属性】?已修正【正 文】少年事件处理法施行细则 第 1 条? 本细则依少年事件处理法第八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订定之 本细则所称本法系指中华民国八十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修正生效之少年事件处理法 第 2 条? 本法规定由少年法院行使之职权于尚未设少年法院地区由地方法院设少年法庭依本法执行之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凡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临床诊断不能明确死亡原因的在有条件的地方必须进行尸检尸检应在死后48小时以内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医院病理解剖技术人员进行有条件的应当请当地法医参加医疗单位或者病员家属拒绝进行尸检或者拖延尸检时间超过48小时影响对死因的判定的由拒绝或拖延的一方负责2002年9月1日起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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