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2016年3月31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一将第十七条修改为:公安部门应当协助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人口核查工作对办理成年流动人口居住证的应当将办理结果通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或者街道办事处(社区)二将第十八条修改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办理成年流动人口营业执照的应当将办理结果通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或者街道办事处(社区)
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4第14号《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已于2014年5月17日经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4年5月17日?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2014年5月17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次会议通过)一将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修改为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二删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1998年7月24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8年7月27日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施行 根据2002年9月29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9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998年7月24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8年7月27日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施行 根据2002年9月29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9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贵州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新)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5号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已由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14年2月2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4年2月21日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2014年2月21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将第十七条第二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14年修正) 颁布单位: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文号: 颁布日期:2014-03-20 执行日期:2014-03-20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目录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四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五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014年1月16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次会议通过)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对《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双方或者一方为独生子女只生育1个子女的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一方为烈士独生子女或者六级以上残疾军人只生育1个子女的删除第九条第一款第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号《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的决定》已由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次会议于2014年3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4年3月26日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1989年11月28日甘肃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9月29日甘肃省八届人大常委会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4年修正)发布部门: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发布文号: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除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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