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5号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已由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14年2月2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4年2月21日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2014年2月21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将第十七条第二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年7月18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人口规划与管理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五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各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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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目 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人口规划与管理 第三章生育调节 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五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各级人民应当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和分布 第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市和区县计划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颁布时间:20030718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2003年7月18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发布单位: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发布日期:20030718 实施日期:20030901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人口规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2016年3月31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一将第十七条修改为:公安部门应当协助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人口核查工作对办理成年流动人口居住证的应当将办理结果通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或者街道办事处(社区)二将第十八条修改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办理成年流动人口营业执照的应当将办理结果通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或者街道办事处(社区)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12月1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08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2014年3月27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5099052sid=5327421 编辑词条为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稳定低生育水平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 t _blank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本条例于2003年7月18日河北省第十届 443459-469584 t _blank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9年新修订版)(2002年12月1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08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九十号)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8年11月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14年修正) 颁布单位: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文号: 颁布日期:2014-03-20 执行日期:2014-03-20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目录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四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五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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