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探析 李红钊李红钊(1969--)男汉族北京人北京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主要研究方向:诉讼代理与辩护内容摘要:对于生产交通等领域涉及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由于在特征上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存在很大的重合性行为人的主观心态成为定罪的关键因素在认定时应当全面客观分析不能单纯为了加大惩处力度而判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也不能因为危害结果相对较小而片面认定构成其他犯罪关键词:以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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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经纬·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抗诉书京顺检抗字[2008]0004号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以(2 007)顺刑初字第8 3 O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贺卫民韩志强暴玉京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案作出判决:被告人贺卫民韩志强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暴玉京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本院经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属适用法律有误理由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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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二十五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一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 一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及特征 (一)概念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过失地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以及公共生活安全的行为 (二)特征 1.犯罪的主体 多数为一般主体 放火罪破坏交通工具罪 盗窃抢夺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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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重点问题1公共安全的含义2放火罪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4涉枪犯罪5交通肇事罪第一节 概述一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和特征 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不特定:指犯罪行为可能侵害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事先无法确定行为人对此既无法预料也无法控制[例] 李珠因日常锁事与丈夫周某产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不和后产生报复念头欲把自家的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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