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的通知(津劳局[2003]440号)各区县局(总)及有关单位: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用工多元化的需要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 t _blank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结合我市实际重新制定《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劳动
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内容提示: ????适用范围 ????管理部门职责 ????建立工资支付制度 ????工资支付办法 ????工资支付时间 ????工资支付要求 ????加班加点工资支付 ????各种假期工资支付 ????参加社会活动工资支付 ????用人单位停工停产工资支付 ????受处分人员工资支付 ????复退军人工资待遇 ????见习熟练学徒试用期工资待遇 ????工资扣发问题 ????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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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企业病假工资支付办法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二)管理部门职责 市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执行工资支付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建立工资支
北京市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法规分类号】 A166056199502 【标题】北京市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人事局 【颁布日期】 19950111 【实施日期】 19950101 【内容分类】 其它 【文号】 京劳资发字(1995)6号 【题注】 【正文】 第一条 为维护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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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X职能工资支付规定一、目的为确定职能工资的管理方法,特制定本规定。二、定义本规定中的职能工资,是指根据个人的职务及能力而确定的基本工资。三、分类职能工资按下列职务分类:(1)管理职务(2)事务、技术职务(3)技能职务四、管理职务担任管理职务者是指较大组织的负责人或担任同等程度的职务,参与经营管理,并在较广的范围内负有责任者。五、事务、技术职务事务、技术职务的担当者主要是指从事事务性或技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89号(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六日)为配合《劳动法》的贯彻实施,充分保障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特制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一条为维护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 \t _blank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 \t _blank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 \t _blank 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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