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解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2010-03-30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并自2010年3月20日起施行这一办法是在1994年发布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国税发[1994]059号)及后续相关文件基础上的修订完善是增值税管理的一项重要税收政策 一修订的主要意义 一是贯彻新增值税暂行条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22 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2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20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 二○一○年二月十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国税发[2010]40号 【发布日期】2010-04-07 【生效日期】2010-03-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政策辅导一一般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1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和第二十九条规定:(一)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
急 件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国税函〔2010〕122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税务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对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
标题: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文号:京国税发[2008]154号被转发文件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被转发文件文号:国税发[2008]30号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法律级次:税收规范性文件税种:企业所得税有关规费: 税收优惠: 征收管理: 其他法律救济
#
一般纳税人辅导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第三条规定: 辅导期的一般纳税人管理:一般纳税入纳税辅导期一般应不少于6小月在辅导期内主管税务机关应积极做好增值税税收政策和征管制度的宣传辅导工作同时按以下办法对其进行增值税征收管理: (一)对小型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约谈和实地核查的情况对其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
违法有害信息,请在下方选择原因提交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