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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10月18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90号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已由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02年10月1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1999年12月18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条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总 则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均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应当建立部门指导各方配合单位管理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采取综合措施稳定低
2016年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10月23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3月28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6年3月30日江苏省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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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5月1日起施行取消再生育一胎不得少于4年的生育间隔期限制生育证改为生育服务证 条例规定生育第一胎领取《生育服务证》再生育一胎领取《再生一胎生育证》办理《生育服务证》和《再生一胎生育证》不收取任何费用 以前怀孕前就必须办理生育证明拿到生育证后才可生育否则要受到相关处罚但5月1日后江西妇女在生育第一胎前凭相关证件可免费领取《生育服务证》未能及时领取的在生育小孩之后6
2016年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10月23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3月28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6年3月30日江苏省第十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014年1月16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次会议通过)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对《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双方或者一方为独生子女只生育1个子女的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一方为烈士独生子女或者六级以上残疾军人只生育1个子女的删除第九条第一款第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4年修正)发布部门: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发布文号: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除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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