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10月18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90号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已由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02年10月1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1999年12月18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条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总 则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均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应当建立部门指导各方配合单位管理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采取综合措施稳定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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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10月23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3月28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6年3月30日江苏省第十
江西省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5月1日起施行取消再生育一胎不得少于4年的生育间隔期限制生育证改为生育服务证 条例规定生育第一胎领取《生育服务证》再生育一胎领取《再生一胎生育证》办理《生育服务证》和《再生一胎生育证》不收取任何费用 以前怀孕前就必须办理生育证明拿到生育证后才可生育否则要受到相关处罚但5月1日后江西妇女在生育第一胎前凭相关证件可免费领取《生育服务证》未能及时领取的在生育小孩之后6
2016年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10月23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3月28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6年3月30日江苏省第十
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1号)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已于2002年9月3日经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2年9月3日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02年9月3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1988年4月29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1年6月28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1997年10月25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地方性法规修订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0年11月18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02年11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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