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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学士学位论文 法定财产继承中债权人的利益保护学生:XXXX指导老师:XXXX所在院系:所学专业:法学研究方向:财产继承 山东大学法学院中国·青岛2012年9月Created with an evaluation copy of . To discover the full versions of our AP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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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债权让与与债务人利益保护一引言 美国著名合同法学者科宾在其合同法经典巨著《科宾论合同》(卷一851节)中指出:让与一词既在财产法中使用也在合同法中使用让与一词的用法与让渡转让移转的用法相同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原理:合同权利让与又称债权让与或债权转让是指不改变合同关系的内容债权人通过让与合同将其债权转移于第三人享有的现象 债权让与必然涉及两个方面:一是积极的当事人包括让与人和受
张某生前有住房三间存款十万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三万余元与其弟租用某开发区标准厂房一千平方米合伙办有一家机械厂张某还承包了某村荒山五十余亩种植柑橘等经济林木请问:他死后哪些财产可作为遗产继承遗产继承有什么原则遗嘱继承
减资债权人利益的保护问题 减资债权人利益的保护问题 大陆法系国家一般实行较为严格的资本制度在制度中贯彻资本三原则:资本不变原则资本充实原则和资本维持原则目的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即使法律允许减资也设置了一系列严格的程序和条件包括减资的财务界限股东会决议的方式通知和公告程序债务的处理或担保注册登记程序以及向股东返还资本的条件等 关于减资中对债权人保护的程序我国法明确了通知
陈某早年丧偶有一子一女儿子陈明在外地工作女儿陈白与陈某住在单位的公房里陈某有3间私房5万元存款一辆小汽车并持有1万股的某的股票并借给朋友4万元陈某死后他的著作又出版了有5000元的稿费陈明与陈白因遗产继承发生了纠纷陈某的弟弟陈木也提出了继承的要求法定继承示意图议一议×请你当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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