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燕发〔2011〕40号签发人:屠玉炯 关于对陈镭同志除名的决定陈镭,男,1984年9月20日出生,大专文化, 2009年12月招聘进燕京啤酒湖南营销中心(原销售部)工作至今。介于陈镭在2011年7月弄虚作假报假帐,在2011年8月参与窜货,严重违反营销中心管理制度,营销中心于2011年8月17日对陈镭同志做出除名的处理决定。经研究,同意燕京啤酒湖南营销中心对陈镭同志的除名处理决定,并
湘燕发〔2011〕21号签发人:屠玉炯 关于对李芸同志除名的决定李芸,女,大专文化,于2009年6月10日应聘到销售部任业务员。2010年10月,李芸在双向选择时落选待岗,2011年6月7日营销中心下发《员工调配通知单》安排李芸到湘潭县担任行销员工作,同时要求李芸必须在2011年6月10日前报到上班,否则以旷工论处。李芸于2011年6月8日签收了该《调配通知单》,但直至2011年7月5日,
湘燕发〔2012〕32号签发人:郭立刚 关于对肖军除名的决定肖军,男,系湖南营销中心张吉办事处行销员,该员工不安心行销员工作,从2012年6月7日起到2012年6月30日连续旷工24天,期间,办事处和中心人力资源处多次催其到岗上班,但肖军都置之不理,无故不到岗上班。肖军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劳动纪律管理制度,营销中心经理办公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劳动纪律管理制度相关条
湘燕发〔2012〕40号签发人:郭立刚 关于对刘军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由于机构改革,刘军所在部门实行人员精减,经提出,刘军同意,双方协商从2012年10月31日起解除劳动合同,各项社会保险缴至2012年10月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条款,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对刘军进行一次性补偿16553元整。刘军在工作期限间没有因工负伤,也没有患有职业病。特此申明。刘军的全部
湘燕发〔2012〕7号签发人:郭立刚关于对陈涛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陈涛,男,1994年6月出生, 2010年7月应聘进入工作至2012年2月2日止。该同志于2012年2月2日口头要求辞职,人力资源部要求其递交书面申请,并办理相关离职手续。陈涛在没有认可其口头辞职表示的情况下,擅自不来上班,离职达22天之久,实属无视劳动纪律的旷工行为。陈涛不是试用期员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
湘燕发〔2013〕6号签发人:郭立刚 关于解除陈璐劳动合同的决定陈璐,女,本科文化,从 2012年2月15日起到2012年3月5日期间无故未来上班,陈璐已无故连续矿工超过15天。陈璐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了劳动纪律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条款和劳动纪律制度,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从发文之日起解除陈璐的劳动合同,并不予以进行经济补偿。陈璐在工作期间,没有因工负伤
湘燕发〔2013〕15号关于解除陈志平劳动关系的决定陈志平,男,1968年1月出生,1986年12月进入燕京啤酒(湘潭)有限(原湘乡啤酒厂、湖南燕京啤酒有限)工作。从2009年1月起,陈志平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离开至今已达52个月之久。陈志平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以及实施的湘燕[2006]16号文件第四条第4款的相关规定。根据与其签订的劳动合
湘燕发〔2012〕31号签发人:郭立刚 关于对阳金文除名的决定阳金文,女,系一包车间核算员,该员工不安心工作, 2012年7月无故不到岗上班,连续旷工31天,期间,一包车间和人力资源部多次催其到岗上班,但阳金文都置之不理,无故不到岗上班。阳金文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劳动纪律管理制度,经理办公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劳动纪律管理制度相关条款决定对阳金文做出除名处理
湘燕发〔2013〕118号签发人:郭立刚关于熊名务同志的聘任决定根据工作需要,经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聘任:熊名务同志任安全环保部经理。 燕京啤酒(湘潭)有限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2 湘燕发〔2011〕47号签发人:屠玉炯 关于陈平等同志的人事任免决定为了实现湘乡“三步走”的战略目标,快速打造一支责任心强、执行到位、服从意识强,绩效目标突出的干部队伍,按照组织机构设置及工作需要,结合自主选择情况,决定聘任:肖钢华任总经理办公室主任邹胜利任人力资源部经理陈平兼任财务部经理谭征西任企业管理部经理(试用期一年)杨文武任物资供应部经理黄新强任保卫部副经理(试用期一年)曹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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