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燕发〔2012〕31号签发人:郭立刚 关于对阳金文除名的决定阳金文,女,系一包车间核算员,该员工不安心工作, 2012年7月无故不到岗上班,连续旷工31天,期间,一包车间和人力资源部多次催其到岗上班,但阳金文都置之不理,无故不到岗上班。阳金文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劳动纪律管理制度,经理办公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劳动纪律管理制度相关条款决定对阳金文做出除名处理
湘燕发〔2012〕32号签发人:郭立刚 关于对肖军除名的决定肖军,男,系湖南营销中心张吉办事处行销员,该员工不安心行销员工作,从2012年6月7日起到2012年6月30日连续旷工24天,期间,办事处和中心人力资源处多次催其到岗上班,但肖军都置之不理,无故不到岗上班。肖军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劳动纪律管理制度,营销中心经理办公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劳动纪律管理制度相关条
湘燕发〔2011〕21号签发人:屠玉炯 关于对李芸同志除名的决定李芸,女,大专文化,于2009年6月10日应聘到销售部任业务员。2010年10月,李芸在双向选择时落选待岗,2011年6月7日营销中心下发《员工调配通知单》安排李芸到湘潭县担任行销员工作,同时要求李芸必须在2011年6月10日前报到上班,否则以旷工论处。李芸于2011年6月8日签收了该《调配通知单》,但直至2011年7月5日,
湘燕发〔2011〕40号签发人:屠玉炯 关于对陈镭同志除名的决定陈镭,男,1984年9月20日出生,大专文化, 2009年12月招聘进燕京啤酒湖南营销中心(原销售部)工作至今。介于陈镭在2011年7月弄虚作假报假帐,在2011年8月参与窜货,严重违反营销中心管理制度,营销中心于2011年8月17日对陈镭同志做出除名的处理决定。经研究,同意燕京啤酒湖南营销中心对陈镭同志的除名处理决定,并
湘燕发〔2013〕31号 关于解除沈献劳动关系的决定沈献,男,1963年11月出生,1982年1月进入燕京啤酒(湘潭)有限(原湘乡啤酒厂、湖南燕京啤酒有限)工作。从2008年1月起,沈献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离开至今已达64个月之久。沈献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以及实施的湘燕[2006]16号第四条第4款的相关规定。根据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第六条第2
湘燕发〔2011〕31号签发人:屠玉炯 关于对李奇志、文建成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李奇志,男,1972年1月出生,大专文化,二包车间工艺员;文建成,男,1963年8月出生,初中文化。李奇志、文建成身为职工,放松对自己世界观的改造,见利忘义,置利益于不顾,不择手段,制造假槟榔酒,向和衡阳燕京索赔,非法获利2万余元。他们已于2011年7月29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他们的行为严重毁损了燕
湘燕发〔2012〕38号签发人:郭立刚 关于对彭学文违法生育行为除名的决定彭学文,男,系一包车间职工,该员工夫妇于2011年强行违法生育,严重违反了国家的相关规定,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中共湘乡市委湘乡市人民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实施意见》(湘党发[2007]14号)“凡违法生育、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当事人及实施人,是国家干部职工的一律开除
湘燕发〔2013〕62号 关于解除刘小阳劳动关系的决定刘小阳,男,1968年9月出生,1988年6月进入燕京啤酒(湘潭)有限(原湘乡啤酒厂、湖南燕京啤酒有限)工作。刘小阳与签订为期一年的停薪留职协议已于2009年9月27日到期,到期后未来办理任何相关手续,擅自离职至今已达43个月之久,其行为已严重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以及与签订的停薪留职协议中关于 “若仍需停
湘燕发〔2013〕52号 关于解除阳培根劳动关系的决定阳培根,男,1981年3月出生,1999年10月进入燕京啤酒(湘潭)有限(原湘乡啤酒厂、湖南燕京啤酒有限)工作。阳培根于2003年9月17日与签订的停薪留职协议已于2006年9月16日到期,到期后未来办理任何相关手续,擅自离职至今已达79个月之久,其行为已严重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以及与签订的停薪留职协议中
湘燕发〔2013〕50号关于解除谢金华劳动关系的决定谢金华,男,1975年1月出生,1995年8月进入燕京啤酒(湘潭)有限(原湘乡啤酒厂、湖南燕京啤酒有限)工作。谢金华与签订为期一年的停薪留职协议已于2008年12月31日到期,到期后未来办理任何相关手续,擅自离职至今已达52个月之久,其行为已严重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以及与签订的停薪留职协议中关于“若仍需停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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