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燕发〔2011〕31号签发人:屠玉炯 关于对李奇志、文建成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李奇志,男,1972年1月出生,大专文化,二包车间工艺员;文建成,男,1963年8月出生,初中文化。李奇志、文建成身为职工,放松对自己世界观的改造,见利忘义,置利益于不顾,不择手段,制造假槟榔酒,向和衡阳燕京索赔,非法获利2万余元。他们已于2011年7月29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他们的行为严重毁损了燕
湘燕发〔2011〕53号签发人:郭立刚关于解除李雨劳动合同的决定李雨,女,大专文化,于2010年6月7日应聘到质量技术部工作。2011年10月1日以来,李雨无故未来上班,部门多次通知其来上班,李雨都不置可否。后来,在已无法联系到李雨本人的情况下,部门和人力资源部找其父亲(营销中心职工李志强)沟通了解情况,请其父转达李雨尽快来办理相关手续。迟至今日,李雨仍未给任何
湘燕发〔2012〕19号签发人:郭立刚关于解除文志勇劳动合同的决定文志勇,1996年12月应征入伍,1999年12月退役,2000年8月安置到工作,2008年4月起停薪留职至今,文志勇在的实际工作年限为11年另4个月(部队服役时间视同本单位实际工作年限)。根据人力资源改革需要,提出文志勇同意双方从2012年5月17日起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
湘燕发〔2013〕123号签发人:郭立刚关于解除成明劳动合同的决定成明,男, 1980年9月出生,系营销中心啤酒销售业务员。因不能胜任工作,经提出,成明同意双方自2013年6月30日起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成明叁仟陆佰壹拾叁元整。成明的各项社保、住房公积金,缴至解除合同的当月止。成明在工作期间,没有因工负伤,也没患有职业病,特此申明。二○一三年六月二十九日主题词:解除决定
湘燕[2012] 20号 关于解除梁新志劳动合同的决定梁新志、男、1966年10月出生,1992年8月进入湖南燕京啤酒有限(原湘啤饮料有限)工作,2003年3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梁新志2003年3月离家出走,至今达九年之久。2003年4月21日在湘乡报上刊登了寻人启示,希望他与单位取得联系,但其一直未与进行联系。对此根据劳办法(1995)179号《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
湘燕发〔2013〕4号签发人:郭立刚 关于解除文波劳动合同的决定文波,系啤酒销售业务员,经提出,文波同意于2013年1月23日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条款,对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3000元整,文波的“五险一金”缴至解除合同当月止。文波在工作期间没有因工负伤,也没有患有职业病。特此申明。燕京啤酒(湘潭)有限2013年1月30日主题词: 解除 决定送:湘乡市
湘燕发〔2011〕21号签发人:屠玉炯 关于对李芸同志除名的决定李芸,女,大专文化,于2009年6月10日应聘到销售部任业务员。2010年10月,李芸在双向选择时落选待岗,2011年6月7日营销中心下发《员工调配通知单》安排李芸到湘潭县担任行销员工作,同时要求李芸必须在2011年6月10日前报到上班,否则以旷工论处。李芸于2011年6月8日签收了该《调配通知单》,但直至2011年7月5日,
湘燕发〔2012〕7号签发人:郭立刚关于对陈涛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陈涛,男,1994年6月出生, 2010年7月应聘进入工作至2012年2月2日止。该同志于2012年2月2日口头要求辞职,人力资源部要求其递交书面申请,并办理相关离职手续。陈涛在没有认可其口头辞职表示的情况下,擅自不来上班,离职达22天之久,实属无视劳动纪律的旷工行为。陈涛不是试用期员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
湘燕发〔2012〕40号签发人:郭立刚 关于对刘军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由于机构改革,刘军所在部门实行人员精减,经提出,刘军同意,双方协商从2012年10月31日起解除劳动合同,各项社会保险缴至2012年10月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条款,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对刘军进行一次性补偿16553元整。刘军在工作期限间没有因工负伤,也没有患有职业病。特此申明。刘军的全部
湘燕发〔2013〕6号签发人:郭立刚 关于解除陈璐劳动合同的决定陈璐,女,本科文化,从 2012年2月15日起到2012年3月5日期间无故未来上班,陈璐已无故连续矿工超过15天。陈璐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了劳动纪律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条款和劳动纪律制度,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从发文之日起解除陈璐的劳动合同,并不予以进行经济补偿。陈璐在工作期间,没有因工负伤
违法有害信息,请在下方选择原因提交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