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燕发〔2011〕12号签发人:李永昌 关于对酿造车间偷盗事件的处理决定2011年4月12日上午,酿造车间机修工刘金贵、肖俊湘、陈剑炉、李超林和朱志尧一起将两台电机、两台离心机泵壳及两个球阀装上车;由装运垃圾的王新球用垃圾将赃物遮住,准备盗运出厂,在出卫门时,被保卫人员查获。经政工后勤部调查核实:刘金贵、肖俊湘、陈建炉、李超林、朱志尧与王新球内外勾结,偷盗闲置设备两台电机,两台离心泵壳
湘燕发〔2011〕26号签发人:屠玉炯 关于对易秋山等人偷盗事件的处理决定2011年7月25日下午,动力车间冷冻大班长易秋山利用机修工陈峰的小车进厂打水之机,将存放在冷冻机修班的两个罐顶法兰藏匿小车后尾箱中准备盗运出厂,在出卫门时,被保卫人员查获。经政工后勤部调查核实:易秋山、陈峰偷盗酿造发酵罐上拆下废置不用的两个罐顶装法兰属实,属于偷盗未遂。事发后,易秋山、陈峰认识到了自己错误的严重
湘燕发〔2011〕32号签发人:屠玉炯 关于打击偷盗的规定偷盗是违法犯罪行为,是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破坏,必须予以严厉打击。为保护财产,打击偷盗行为,预防和杜绝盗窃事件的发生,确保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结合实际,特制订本规定。一、加强物资管理和监控。防患偷盗,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各部门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管理预防偷盗负总责。加强监控,重点部位重点监控。政工后勤部保卫是打击、抓获
湘燕发〔2012〕31号签发人:郭立刚 关于对阳金文除名的决定阳金文,女,系一包车间核算员,该员工不安心工作, 2012年7月无故不到岗上班,连续旷工31天,期间,一包车间和人力资源部多次催其到岗上班,但阳金文都置之不理,无故不到岗上班。阳金文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劳动纪律管理制度,经理办公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劳动纪律管理制度相关条款决定对阳金文做出除名处理
湘燕发〔2011〕21号签发人:屠玉炯 关于对李芸同志除名的决定李芸,女,大专文化,于2009年6月10日应聘到销售部任业务员。2010年10月,李芸在双向选择时落选待岗,2011年6月7日营销中心下发《员工调配通知单》安排李芸到湘潭县担任行销员工作,同时要求李芸必须在2011年6月10日前报到上班,否则以旷工论处。李芸于2011年6月8日签收了该《调配通知单》,但直至2011年7月5日,
湘燕发〔2011〕40号签发人:屠玉炯 关于对陈镭同志除名的决定陈镭,男,1984年9月20日出生,大专文化, 2009年12月招聘进燕京啤酒湖南营销中心(原销售部)工作至今。介于陈镭在2011年7月弄虚作假报假帐,在2011年8月参与窜货,严重违反营销中心管理制度,营销中心于2011年8月17日对陈镭同志做出除名的处理决定。经研究,同意燕京啤酒湖南营销中心对陈镭同志的除名处理决定,并
湘燕[2008]19号关于对王方利偷盗行为的处罚决定王方利,男,39岁,湖南燕京啤酒有限职工,现在本从事汽车代运工作。 2008年6月21日上午 11时许,王方利在包装部新线机修房偷走550ml装酒尾管8根,价值约千元。此举不但侵犯了财产,还将严重影响生产。事后,经保卫科追查,王方利将上述尾管如数退回。鉴于王方利同志上述错误行为,根据《职工奖惩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等有
湘燕发〔2012〕32号签发人:郭立刚 关于对肖军除名的决定肖军,男,系湖南营销中心张吉办事处行销员,该员工不安心行销员工作,从2012年6月7日起到2012年6月30日连续旷工24天,期间,办事处和中心人力资源处多次催其到岗上班,但肖军都置之不理,无故不到岗上班。肖军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劳动纪律管理制度,营销中心经理办公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劳动纪律管理制度相关条
湘燕发〔2012〕41号签发人:郭立刚 关于对彭学理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由于机构改革,彭学理所在部门实行人员精减,经提出,彭学理同意,双方协商从2012年10月31日起解除劳动合同,各项社会保险缴至2012年10月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条款,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对彭学理进行一次性补偿16553元整。彭学理在工作期限间没有因工负伤,也没有患有职业病。特此申明。
2 湘燕发〔2011〕47号签发人:屠玉炯 关于陈平等同志的人事任免决定为了实现湘乡“三步走”的战略目标,快速打造一支责任心强、执行到位、服从意识强,绩效目标突出的干部队伍,按照组织机构设置及工作需要,结合自主选择情况,决定聘任:肖钢华任总经理办公室主任邹胜利任人力资源部经理陈平兼任财务部经理谭征西任企业管理部经理(试用期一年)杨文武任物资供应部经理黄新强任保卫部副经理(试用期一年)曹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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