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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证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的决定现决定对《证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证监机构字〔2006〕124号)作如下修改:一将名称修改为《证券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控制指引》并对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二条中的部分文字作相应修改二将第十三条修改为:证券应当在符合有关规定的基础上根据自身营运成本市场状况以及客户资信等因素确定融资融券的利率与费率并通过营业场所或
关于证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初期有关事项的处理意见(讨论稿2010年2月9日)一客户适当性管理问题请证券做好客户适当性管理和征信调查工作一是制定本融资融券业务客户的资质要求和条件原则上客户开户时间不少于18个月证券资产不低于50万元融资融券业务额度上限不超过个人金融资产的二分之一或全部资产的四分之一二是适当提高初始保证金比例融资融券业务初始保证金的比例按不低于60的原则把握三是融券业
关于《证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的修订说明为落实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证券经营机构创新发展的意见》促进证券 t _blank 融资融券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我会对《证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公告[2011]3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拟上升至证监会部门规章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修订背景2006年6月证监会制定发布《证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证监发[200
附件1:证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方案专业评价工作规程第一条 为做好证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试点实施方案)的评价工作根据《证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证监发[2006]69号)《关于开展证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0]3号)和《证券专业评价实施办法(试行)》制定本评价工作规程第二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接受中国证监会
《证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修改对照表原稿修改稿为指导证券建立健全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内部控制机制防范与融资融券业务有关的各类风险制定本指引为指导证券建立健全融资融券业务的内部控制机制防范与融资融券业务有关的各类风险制定本指引证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应当按照《证券内部控制指引》和本指引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证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应当按照《证券内部控制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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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控制指引 (2006年6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根据2011年10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指导证券建立健全融资融券业务的内部控制机制防范与融资融券业务有关的各类风险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证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应当按照《证券内部控制指引》和本指引的规定建立健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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