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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江西省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核准和规划建筑方案审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的管理保障风景名胜区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风景名胜区条例》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风景名胜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项目选址核准及规划建筑方案审查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为精简优化规划审批流程对建设项目选址核准规划建筑设
建设项目选址审批实施办法一项目名称:建设项目选址审批 二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第三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三申请受理单位:市城乡规划局四决定单位:市城乡规划局(根据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意见上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意见备 注说明:1本表用于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选址申请2项目性质分为工业交通公共建筑市政工程住宅仓储和其他3对建设项目选址有比选方案的应分别说明4本表由建设单位填写在封面加盖公章后向项目所在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5核发选址意见书按国家建设部国家计委联合颁发的建规(1991)583号《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执行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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