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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规定 (1995年1月25日市人民发布根据2002年1月18日市人民《关于修改〈天津市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规定〉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和发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规范和完善劳动力市场运行秩序促进我市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规定
北京市人民令(第91号) 《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已经2001年12月13日市人民第4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刘淇 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 第二十九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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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卷第 5 期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及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解读一劳动关系的建立《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二劳动合同的订立1劳动合同法规定: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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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令 第一条 (目的) 为了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市和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统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使用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劳动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称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保障监察适用本规定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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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企业主管部门控股(): 为贯彻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现就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适用范围 1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适用《条例》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与在国家行政编制内录用的工勤人员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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