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诉讼中设立纠纷与瑕疵出资纠纷设立纠纷设立中的是指发起人订立章程时起至登记完成之前尚未取得法人资格的设立中的法律地位:设立中的尚未取得法人资格没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它不是完全独立的民商事主体但在设立的活动中具有相对独立性具有有限的法律人格(一)设立主体的认定第一为设立而签署章程第二向
能否以股东未实际出资为由拒付股权转让款案件概述上诉人:甲被上诉人:乙2005年8月30日被上诉人乙与上诉人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乙将其持有的A55的股权作价人民币55万元转让给甲甲应于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乙付清全部股权转让价款同日A股东丙乙召开股东会决议内容为:1同意股东乙将其持有的55的股权(原出资额人民币55万元)转让给甲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2股权转让后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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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散规定解散是指依法成立的出现规定事由依法结束其民事权利主体资格的行为解散并不是一个程序也并不是指存续的状态而仅仅是一种法律行为解散是一种法律事实解散事由的出现与人的意志有关属于人有意识的活动所以它不属于事件而应当属于人的行为①一解散中的法律地位解散不等于终止其仅仅限制了的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依法清算结束并办理注销登记前有关
摘要劳资纠纷是劳动关系内在利益差别与矛盾的外在表现是劳动关系双方利益冲突的结果今天的中国劳资纠纷日益增多这是一个不应回避的事实从农民工讨薪到白领罢工都是劳资纠纷的表现问题是面对这样的现实我们的社会尚未建立起劳资纠纷畅通的解决之道在一个自由竞争的劳动力市场中雇方占有天然的优势地位他掌握着劳方工资升迁甚至是否能够继续雇用的绝对权利而劳方拥有的只有双手和人身自由(马克思语)因此建立有效的劳资纠纷预防和处
股权纠纷案 原告谢民视因与被告张瑞昌、上海金刚铸造有限(以下简称金刚)发生股权转让纠纷,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谢民视诉称:原告与被告张瑞昌原为大学同学,张瑞昌提出将其在被告金刚中的20%股份转让给原告。基于对老同学的信任,原告按张瑞昌提出的价格,先后向金刚汇入40万美元,以投资人身份被列名为金刚的副董事长,但一直未参与金刚的经营管
股权纠纷案 原告谢**因与被告张**、金刚发生股权转让纠纷,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谢**诉称:原告与被告张**原为大学同学,张**提出将其在被告金刚中的20%股份转让给原告。基于对老同学的信任,原告按张**提出的价格,先后向金刚汇入40万美元,以投资人身份被列名为金刚的副董事长,但一直未参与金刚的经营管理。1999年9月原告应邀暂时管
股权纠纷案例时间:2010-6-29 9:08:36 点击:47 核心提示:原告:谢某 被告:张某、上海金刚铸造有限 1997年6月10日,被告张某与上海立新实业有限(下称立新)共同合作设立上海金刚铸造有限(下称金刚),注册资本为300万美元,由立新提供395亩土地,张某拥有100%的股权。金刚成立后,张某将其20%的股份转让给原告,原告原告:谢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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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医疗纠纷的防范与处理 主讲人: 段茂书一医疗纠纷的相关法律问题侵 权 责 任 法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行为的构成要件违法行为损害因果关系过错上述要件缺一不构成行为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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