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关系组成:主体客体内容 ★法律关系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法律关系客体:财物行为和非物质财富(智力成果)★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和义务★法律关系的变更:主体变更客体变更法律关系的终止★法律关系的终止:自然终止协议终止违约终止★法律事实: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原因★法律事实分事件行为事件:不以当事人意志为转移包括自然事件社会事件意外事件行为:人的有意识的活动包括积极的作为和消极的不作为
第一部分建设工程法律制度一建造师相关管理制度(一)了解建造师框架体系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对全国注册建造师实行统一管理省建设厅负责二级注册建造师监督管理3分级别分专业:一级和二级一级10个专业二级6个专业4注册建造师制度体系:六大标准:职业实践标准教育和评估标准考试标准注册标准执业标准和继续教育标准(二)掌握注册管理1注意注册建造师与注册建造师资格的区别2注册建造师的注册类别
法律体系指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形成的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宪法:国家机关组织法选举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授权法立法法国籍法民法:民法通则和单行民事法律组成单行法律包括:合同法担保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婚姻法商法:法证券法保险法票据法企业破产法海商法经济法:建筑法招投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税法行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监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自然资源法:
●二级建造师的执业技术能力??? (1)了解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有关行业管理的规定??? (2)具有一定的施工管理专业知识??? (3)具有一定的施工管理实践经验和资历有一定的施工组织能力能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建造师执业范围??? (1)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级建造师可以担任二级及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 (2)从事其他施工活
一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概述 二考试与注册概述 三注册 四执业 五监督管理 一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概述 (一)1834年起源于英国 (二)2002年12月5日《暂行规定》标志我国建造师制度的确立 (三)2007年3月1日《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该制度的具体的规定出台 (四)等级分为一级与二级 二考试与注册概述 (一)何为注册建造师(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1.通过考试——
第一部分建设工程法律制度一建造师相关管理制度(一)了解建造师框架体系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对全国注册建造师实行统一管理省建设厅负责二级注册建造师监督管理3分级别分专业:一级和二级一级10个专业二级6个专业4注册建造师制度体系:六大标准:职业实践标准教育和评估标准考试标准注册标准执业标准和继续教育标准(二)掌握注册管理1注意注册建造师与注册建造师资格的区别2注册建造师的注册类别
★法律关系组成:主体客体内容 ★法律关系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法律关系客体:财物行为和非物质财富(智力成果)★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和义务★法律关系的变更:主体变更客体变更法律关系的终止★法律关系的终止:自然终止协议终止违约终止★法律事实: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原因★法律事实分事件行为事件:不以当事人意志为转移包括自然事件社会事件意外事件行为:人的有意识的活动包括积极的作为和消极的不作为
建筑工程的执业人员: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工程造价师注册建造师等(注意无注册资产评估师)建造师管理体制遵循分级管理条块结合的原则合同法属民法法属商法建筑法属经济法消防法属社会保障法等公民的基本权利1平等权2政治权利和自由3宗教信仰自由4人身自由5社会经济权利: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6文化教育权利7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主要包括公民的权肖像权名誉权
2010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试考点与重点参考教材: P代表页码P2注册建造师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资格证书并按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造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P5(三)不予注册的情形(4)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5)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
1Z301010 建造师管理制度·何为注册建造师(两个条件缺一不可)☆通过考试-建造师资格证书☆通过注册-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相关活动·非两证齐全☆不得担任大中型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注意小型项目可)☆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1.注册申请·条件☆申请人必须取得资格证书 ☆受聘于建设类企业通过单位提出申请 ☆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建设主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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