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PAGE 10中国人寿保险成都分诉华隆等证券纠纷案上传时间:2007-9-25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人寿保险成都分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里东路58号 负责人:青德蓉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悦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袁季雨上海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大鹏证券有限责任成都锣锅巷证券营业部住所地:四川
王连顺诉中国人寿保险永顺县支保险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 2003-03-31 17:02:25) 原告:王连顺男49岁干部住湖南省永顺县工商银行宿舍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湖南省永顺县支住所地:湖南省永顺县城 法定代表人:王春燕该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松坡中国人寿保险湖南省永顺县支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邓兴平湖南三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连顺之妻陈晓兰因与被告中
A诉B解散纠纷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2011)浦民二(商)初字第2172号 原告A 委托代理人XX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 法定代表人C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XX北京尚公(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A诉被告B解散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1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徐慧莉独任审判于同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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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华工程有限西南与中国人寿保险()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 根据《 HYPERLINK javascript:SLC(605970)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 HYPERLINK javascript:SLC(6059713) 十三条的规定可以设立分分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承担因此分支机构于法人变更过程中是否已实际经工商部
股权纠纷案 原告谢民视因与被告张瑞昌、上海金刚铸造有限(以下简称金刚)发生股权转让纠纷,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谢民视诉称:原告与被告张瑞昌原为大学同学,张瑞昌提出将其在被告金刚中的20%股份转让给原告。基于对老同学的信任,原告按张瑞昌提出的价格,先后向金刚汇入40万美元,以投资人身份被列名为金刚的副董事长,但一直未参与金刚的经营管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珠海分广东科学技术职业学院教师保险特别约定一推荐保障方案漫漫人生路上可能一次疾病或意外事故带来的经济损失就可以把一家之主压倒乃至拖垮整个家庭相信您决不容许发生这样的悲剧但伴随社会的发展生老病死以及各种意外疾病正无时无刻不在威胁着我们也许您可以选择您的职业选择您的生活但却无法决定意外疾病发生的时间作为有责任感并对家人充满爱心的您一定希望自已及家人一生健康幸福中国人寿愿为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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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纠纷案 原告谢**因与被告张**、金刚发生股权转让纠纷,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谢**诉称:原告与被告张**原为大学同学,张**提出将其在被告金刚中的20%股份转让给原告。基于对老同学的信任,原告按张**提出的价格,先后向金刚汇入40万美元,以投资人身份被列名为金刚的副董事长,但一直未参与金刚的经营管理。1999年9月原告应邀暂时管
股权纠纷案例时间:2010-6-29 9:08:36 点击:47 核心提示:原告:谢某 被告:张某、上海金刚铸造有限 1997年6月10日,被告张某与上海立新实业有限(下称立新)共同合作设立上海金刚铸造有限(下称金刚),注册资本为300万美元,由立新提供395亩土地,张某拥有100%的股权。金刚成立后,张某将其20%的股份转让给原告,原告原告:谢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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