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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思佳诉西陵人保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 一根据保险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意外伤害保险属于人身保险不适用财产保险中的损失补偿原则 二保险合同中有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理赔 原告:李思佳 法定代理人:李斌(系李思佳之父)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宜昌西陵区支 代表人:高萍该支公
王连顺诉中国人寿保险永顺县支保险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 2003-03-31 17:02:25) 原告:王连顺男49岁干部住湖南省永顺县工商银行宿舍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湖南省永顺县支住所地:湖南省永顺县城 法定代表人:王春燕该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松坡中国人寿保险湖南省永顺县支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邓兴平湖南三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连顺之妻陈晓兰因与被告中
第一章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例一 大病合同中止期间生病 申请复效是否赔付案情介绍: 1998年5月19日陈某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向保险投保重大疾病险保险金额2.5万元附加住院医疗险保费采取分期支付的方法陈某支付了首期保险费后超过规定的宽限期仍未支付第二期保险费导致合同效力的中止 1999年9月15日陈某到医院做B超检查证实其卵巢多囊结构9月28日陈某提出复效申请保险告知其如无特殊情况
何省昌与中国人民保险深泽县支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告人:何省昌男三十三岁河北省深泽县人系该县西河乡干部 被告人:中国人民保险深泽县支(原名中国人民保险深泽县代理处以下简称深泽县支) 被告人深泽县支一九八四年首次开办麦场夏粮火灾保险业务同年六月三日原告人何省昌与深择县支就何省昌投保的七点三八亩小麦以预测承保亩产五百六十斤每斤二角计价共计承保小麦四千一百三十三斤保险
船舶保险纠纷案 提要:莞中运225船船舶保险单记载该船造价230万元保险金额 230万元船舶沉没后估计打捞费和修理费共需万元 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同意推定全损并约定按65的赔付率赔付万元终结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反悔而起诉到法院海事法院认为被保险人投保定值保险保险人应按约定的保险价值赔偿230万元二审法院认为造价并非保险价值 保险人已赔付的数额与造价相符双方的赔付协议有效 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应视为终结
简易人身保险条款 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 简易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投保条件 第二条 凡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或单位可作为投保人向中保人寿保险有限(以下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缴付保险费 第三条 保险人对本保
新《保险法》实施对人身保险经营管理的影响 ——从保险合同法角度朱晓光摘 要: 新《保险法》对现行保险法进行了比较大的修改特别强调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和对保险经营行为的规范保险的义务明显增加经营成本也会有所提高新法给本已竞争激烈的保险业带来了新的挑战但从现实情况看来新法也给保险业的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保险通过贯彻执行新
林××因与被上诉人××保险股份有限漯河中心支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009)漯民三终字第142号民事判决书上诉人(原审原告)林××男委托代理人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保险股份
PAGE PAGE 10中国人寿保险成都分诉华隆等证券纠纷案上传时间:2007-9-25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人寿保险成都分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里东路58号 负责人:青德蓉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悦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袁季雨上海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大鹏证券有限责任成都锣锅巷证券营业部住所地: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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