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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参保办事指南 一新参保 (一)业务定义 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参保人员按规定办理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业务 (二)受理范围 1.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各类用人单位的失业职工 2.在本市城镇范围内注册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3.具有本市户口和《营运证》的城镇个体运输业主及其雇工 4.曾在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在2006年10月1日前与机关事业单位终止或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保证参保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跨省)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
2016年度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和病退审核工作宣传提纲 一执行标准劳动能力鉴定按照《关于印发<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8号)和《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规定的标准执行二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成立因病或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摘要)为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的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跨省)流动就业时养老保险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制定本办法一适用范围凡已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在跨省流动就业时按本办法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在省内流动就业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由各省级人民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办法并备案施行已经办理离退休手续
江西省人民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未参保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遗留问题的实施方案(赣府厅发〔2011〕38号) 为妥善解决我省未参保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遗留问题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107号)和省2011年民生工程安排意见制定本《实施方案》一实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简析——苏青 2011.09随着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监督管理日益规范其现实意义越来越明显而每个公民的度也越来越高养老保险政策的变动实施开始牵动每一个人的心2011年7月1日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的开始标志着我国进入养老保险制度全民覆盖的新时代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和新农保制度覆盖城乡居民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制度覆盖职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大家比较熟悉不再赘述这
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省令169号 199832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进一步深化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根据《劳动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各类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及其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所有职工以及企业退休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聘用的帮工应当按照本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企业职工养老保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情况表 号:人社统EI1号 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批准文号:国统制[2012]118号有效期至:2014年11月填报单位名称: 年 月 单位:人
11月28日下午临沂市召开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障会议部署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山东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工作 根据山东省人社厅意见要求曾在山东省城镇集体企业工作过的人员(含上世纪六七十年代曾在企业工作的五七工家属工)凡具备具有山东省城镇户籍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达到或超过规定退休年龄等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可在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纳入山东省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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